“寓教于乐”的说法,最早是由谁提出的
“寓教于乐”的说法,最早是由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有关诗的作用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诗应带给人乐趣和益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帮助。
贺拉斯提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这样才能发挥艺术的教化作用。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把教育寄予在乐趣里。通俗的来说,就是教育要通过艺术和美的形式来进行的一种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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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乐”的基本形式
1、用戏剧、舞蹈、歌曲、相声等形式进行的思想教育。让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唱响主旋律,使广大职工在文艺活动中感受、认知真善美。一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可以更加坚定人们坚决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
2、通过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活动和田赛、径赛等竞技进行的思想教育。体育活动不仅可以强健人们的体魄,而且可以培育竞争意识、爱国情操、集体主义精神,不畏艰难、知难而进的品格。
3、通过开展职工喜爱的书法、摄影、文学创作、集邮、编织等兴趣小组的活动,以及文化节、文化月等活动进行的思想教育,它可以展示职工文化风采,不断提升职工的精神品位。
4、利用业余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玩桥牌、钓鱼等活动,并实施思想教育于其中,它可以锻炼人们的思维和动手能力。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参观名山大川、革命圣地、历史遗迹,可以使人们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是最直接和最现实的爱国主义、国情和历史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寓教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