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里上班,意外伤害到他人致残,法律上谁的责任?怎么赔付?
上班时用电动三轮车拉空箱子到车间给各个工友使用是我工作的一部分,那天同样的我装满了一车空箱子,外面绑了一条橡皮筋,橡皮筋的一端带铁钩子则扣在车的前面。到A工友那里时,他也...
上班时用电动三轮车拉空箱子到车间给各个工友使用是我工作的一部分,那天同样的我装满了一车空箱子,外面绑了一条橡皮筋,橡皮筋的一端带铁钩子则扣在车的前面。到A工友那里时,他也过来准备帮忙下,站在车尾角落,而我在前面取橡皮筋松钩子时却失手了,橡皮筋弹回去铁钩子正好插在他的眼睛里,导致眼睛失明,脑里还有淤血,现在还在医院治疗中。。对了,取橡皮筋我以前就没失手过,,那天的橡皮筋变短了,弹力非常大。。请各位大神分析下从法律上讲这是谁的责任?这么巨额的费用怎么赔付的??
同事和他们家人都表示理解,没人责怪过我,厂里也没说什么。。但我却非常的害怕,,这些费用对于这种大企业大老板不算什么,对于我这样小小的打工族确是要命的。。30岁了还结不起婚! 展开
同事和他们家人都表示理解,没人责怪过我,厂里也没说什么。。但我却非常的害怕,,这些费用对于这种大企业大老板不算什么,对于我这样小小的打工族确是要命的。。30岁了还结不起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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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对于你的工友而言,他可以提出二个主张,第一,构成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按工伤保险的标准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二,要求具体的侵害人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你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从法律上讲,这个赔偿的责任应当由你单位来承担。这二个主张,在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二者没有冲突,你工友可以同时享有一份保险,一份赔偿。
一、《工伤保险条例》
1、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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