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开一个干洗店成本需要多少钱
2024-04-09 广告
如今开干洗店已经成了众多创业者的首选项目,每个投资开干洗店的投资商都希望能在保障利润的情况下,让自己投入更少的资金,赚取给更多的利润。UCC国际洗衣小编告诉您,现在开干洗店的成本是多少。
1、开干洗店是小成本投资项目
开干洗店本来就是小本生意,既然是小本生意,它的成本是很低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开干洗店可以减轻创业者的投资风险,让创业者不会担心投资失败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UCC国际洗衣现正面向全国招商中,感恩回馈千万让利活动火热进行中。
2、开干洗店的成本是多少?
开店投资成本一直是创业者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干洗店的投资费用。其实,仅几万元左右就可以开个干洗店了,而要做具体的成本预算,就需要先知道影响成本大小的因素有哪些,开店总成本支出包括哪些项目。 干洗店的初期投资成本,由投资的规模,以及干洗店投资者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整体上来说还是主要看创业者本人的实际情况的。目前投资开一家小型干洗店,只要3到5万元左右左右就可以完成初期店铺所有投资。 加盟UCC国际洗衣,初期投资成本不高,并且在开店过程中,加盟商会得到总部免费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加入我们吧!
2018-05-02 · 成熟的运营管理,先进的洗涤设备
开干洗店需要的费用
1、品牌加盟费:如今,干洗行业的高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快速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加盟品牌干洗店必不可少。根据品牌知名度的不同,加盟费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2、设备成本:开家干洗店,设备成本也是开店成本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开店应该要的干洗设备一般包括有干洗机、烘干机、洗脱一体机等。如果开家小型洗衣店,仅需几万余元就能购买到一整套小型的干洗设备,确实是个不错的选择。
3、店面租金:就拿开家小型洗衣店来说,店铺面积大约需要几十平米左右。由于干洗店对店面选址的要求并不高,相应的店面租金也会有所下降。即使再加上一些简单的店面装修费用,这方面成本也不会超过几万元。
4、其他成本:开干洗店还要考虑到人工、干洗溶剂等成本。小型洗衣店,一个人就能完成日常的收衣、洗衣工作。如果是自己看店的话,人工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开干洗店可以加盟东方瑞俪,在东方瑞俪加盟总部,将帮助加盟商从门店选址、店铺装修设计、开店筹备、设备配送及安装、开店培训等,扶持加盟商走好创业路上的每一步,助力加盟店更快进入运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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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渐加剧,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重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ENGO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很多的探讨和尝试,但是争议较大,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经过普遍认可的做法却十分鲜见。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ENGO公益诉讼第一案,虽然开创了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ENGO)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在立法上确立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导、支持和规范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学术理论也存在缺漏,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破解。
笔者拟从ENGO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出发,从各个角度对ENGO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构建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添砖加瓦。
一、ENGO公益诉讼第一案简介与案外现状
(一)ENGO公益诉讼第一案简介
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受江苏黄田港村村民的投诉,起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案子是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它开创了我国公益团体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2004年开始,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自行增设接卸铁矿石(粉)的项目,对当地的空气、水源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同时,公司的生产作业还对周边居民噪音污染,使黄田港村居民不堪其扰。周边居民多次反映情况,并曾发生组织拦堵运输货车的情况。2009年5月,江阴市政府曾召开协调会议,要求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该公司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但未能彻底消除污染现象。无奈之下黄田港村的一位居民把投诉电话打到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非政府组织(ENGO),接到投诉信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一起,到江阴展开调查。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法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此案。法院在立案后第二天,即2009年7月7日,对被告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验,并于同日(2009年7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采取了一些污染防治措施。后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以调解结案。[①]
(二)ENGO公益诉讼案外现状
我国调整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十分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社团组织,与污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②]很难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此,学术界不断地创新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地方立法、司法部门也不甘落后地出台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规范。2008年3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被正式批准设立,在法庭文件《关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中,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学术界和地方实践规范上理论创新意见虽多,其观点却很难统一。在环境污染逐渐加剧的今天,如何使仍然停留在理论研讨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成为一大难点。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的空间。但是,全国人大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却意在表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只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可以代替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冲突的规范,《民事诉讼法》应当优先适用。这种法律规范的冲突,直接导致了ENGO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因为主体不适格而遭拒。
事实上,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ENGO的数量与中国人口规模和地域范围非常不匹配。与此同时,虽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6日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但直到2008年7月6日,无锡中院环保法庭都没有受理过一起环保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环境公益诉讼认识的不统一。虽然检察机关、ENGO等都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但是人事成本的不足和诉讼地位的矛盾导致检察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性不高。目前最能代表社会公益的ENGO,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法律授权的障碍。
二、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论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代,与私益诉讼相对,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20世纪60至70年代随着环境诉讼保护运动和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应运而生。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304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公民通过提起公共妨害诉讼来挑战整个社会的环境污染行为。此后,受现代化工业污染严重的日、法、德等国纷纷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对某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各种诉讼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包括公益律师)、社团组织(主要是ENGO)、检察机关三类。
(二)ENGO的法律性质
ENGO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非政府组织。ENGO的宗旨是维护环境公共事务,ENGO的力量就是公民社会的力量。把社会上的公民组织起来,发挥对环境公共事物的影响力,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更具合理性。
目前,我国ENGO主要有北京的“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天津的“绿色之友”等。在实际案件中,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法院通常以ENGO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受理。另外,我国法律确立的双重负责体制和非竞争性原则,限制了ENGO作为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间接地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ENGO的成立,使E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在较长时间内制约了中国ENGO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三)ENGO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ENGO作为环保领域中兼具志愿性和公益性的民间组织,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日益严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如何有效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除了政府积极出台措施应对,还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第一,就环境公益的保护而言,环境权不仅是一种应然状态的权利,更是一种实然的权利。第二,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③]20世纪以来,随着政府环境公益保护职能的缺位,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受到了挑战。第三,环境“整体性”、“共享性”的特点和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权归根揭底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利。而ENGO是最能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第四,政府在管理上会出现暂时失灵的情况,不能正确反映民意,这时就需要由ENGO代表公民社会的力量来校正。因此,ENGO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对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必然地要求政府授权ENGO去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
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有摄略,但是理论规范存在缺陷。对于谁更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颇多,但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大环境下,由ENGO作为公众环境权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最为合适的,应当值得提倡。
(一)符合经济学上多数行为一致理论
一方面,ENGO环境公益诉讼符合经济学上多数行为一致理论。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侵犯公民个人、法人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出现无人享有诉权的情况。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占主导地位,矿藏、空气、水流、土壤、植被等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ENGO作为公众自发建立起来的环境保护组织,天然地和公众具有密切的联系,能将公民个人的资源进行集中,加以整合,以解决他们共同的需求但无法使大多数人都支持的公共物品,也就是在环境保护中实现“1+1>2”的组织功能。[④]
(二)起诉意愿强烈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时间精力充足
一方面,ENGO以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其成立的根本目的,其主要工作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分析、诉讼,时间和精力比公民个人、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更为可行。
都有可能得益,但其成本则由这个人个人承担,个人的投入与整体的产出之间的关系将不明朗,群体内的责任扩散,导致个人懒散。环境污染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的起诉意愿往往不强。ENGO作为公益团体,以缓解环境污染为己任,与公民个人相比更具公益性,责任意识更为强烈,可以弥补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起诉意愿低的漏洞。
(三)诉讼能力较高,资金压力较小
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过程复杂,专业技术程度很高,需要经过细致的鉴定和分析过程。公民个人很难调取到诉讼所需的专业技术数据和鉴定材料,也很少有公民个人具有较高的环境专业知识。ENGO的部分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环境专业知识,更具专业性,弥补了公民个人在调查取证、资料分析过程中起诉能力的不足。
另一方面,环境污染通常呈现区域性和长时间性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对诉讼主体的资金丰富程度要求较高。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收入水平不高,公民个人一时间很难筹集到如此多的资金,经济费用负担压力巨大,容易使公民个人陷入困境。ENGO在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独特的优势,可以缓解公民个人提起此类诉讼的资金不足的困扰。
(四)诉讼效果较好,维护司法公正
ENGO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由E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关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避免了公权力的不当干涉私权利的可能,避免司法的公正独立遭到破坏。
另外,比起公民个人对侵害环境公益的干预力量来说,ENGO在制衡企业、行政机关的能力,具有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有很多优势,ENGO提起诉讼更容易获得社会、新闻媒体、政府的关注和重视。[⑤]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原告资格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公民个人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虽然也可以对保护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由ENGO作为公众环境权的主要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监督诉讼,公民个人对诉讼进行社会监督,在当前司法大环境下将更为可行,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下法律运作的规律。
四、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现今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尝试虽多,但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经过普遍认可的做法却十分鲜见。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深入分析了由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那么,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应该如何使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加完善呢?笔者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认为构建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起诉主体
1.明确ENGO的起诉主体地位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赋予了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限,但是虽然它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ENGO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即,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二:ENGO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可以针对侵害多数人利益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ENGO组织。
2.完善ENGO的资质认证机制
我国法律确立的双重负责体制和非竞争性原则,限制了ENGO作为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间接地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ENGO的成立,使E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在较长时间内制约了中国ENGO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由此可见,构建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ENGO的资质认证机制是前提。
一要改变ENGO设立的双重许可制度。1998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ENGO等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同时得到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重许可制度。这种制度严重制约了我国ENGO这类非政府公益组织的发展。因此,今后设立ENGO等社会团体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即设立ENGO不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只需符合法定条件,经登记设立,领取执业资质证书,就可以依法成立。
二要打破ENGO非竞争性,减少ENGO的行政因素。ENGO非竞争性不可避免地导致ENGO趋于垄断化和官僚化,从而偏离ENGO原有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ENGO在政府失灵时公共职能的发挥。因此,必须打破ENGO非竞争性。一要在ENGO的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资质认证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二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ENGO的设立登记、财务制度、组织机构、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运行规定,放松但不放手地对ENGO的管制。
(二)受案范围
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事项,即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可以由ENGO提起的事项。因此,有必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ENGO对哪些案件具有诉的利益,并且进行罗列。笔者认为,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案件范围应包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矿藏、空气、水流、土壤、植被等全社会共有的物质财富,而不包括仅在私人领域范围内的自然生物或者园林景观。由于自然生物(粮食、苗木、私人花园的花草等)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公民个人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可以通过公民个人侵权的民事诉讼解决,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可不必通过繁琐的环境公益诉讼来解决。
对于超出法定案件范围的事项,ENGO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搜集资料并协助有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把有关的环境污染的资料提交相关的环境行政机关处理。
(三)起诉条件
为了防止诉讼主体利用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意地提起公益诉讼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破坏,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严格落实先请求后起诉机制。即,在ENGO环境公益诉讼中,ENGO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该在提起诉讼前一定期限内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由法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该法定机构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ENGO才可以以直接侵权人为被告自行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向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的期限,可以参考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少于超过六十天。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请求的期限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参考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六十天,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三十天。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或者正在采取行政处罚等方式作出行政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已经介入,欲进行刑事处理的,ENGO不得再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四)保障措施
1.建立起诉激励机制,鼓励ENGO公益诉讼
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手段,鼓励ENGO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国家基金。ENGO可以凭借其在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证书和相关环境污染案件的部分证据,无须预先支付任何费用,可以以资格进行担保,无息借取国家基金,作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资金,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序运转。另外,国家还可以启动该专项资金,设立环境保护志愿者培训中心,邀请法学专家、环保专家进行公益讲座,向具有职业资质的ENGO提供免费的环境专业知识培训,使ENGO招募到更多的具有环境专业知识和法学知识的优秀志愿者。其次,在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ENGO除了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获取因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专家鉴定费等具体费用和ENGO人员因为进行此环境公益诉讼而支出的日常费用。再次,ENGO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给予ENGO以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鼓励与保护E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最后,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机制。即当ENGO基于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ENGO一方胜诉,其还可以从国家基金中得到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和税收优惠,从而鼓励ENGO多进行环境公益调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
2.建立滥诉约束机制,防止滥用权利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诉权范围,极有可能导致诉讼权利被滥用, 诉讼主体无限度地占用司法资源,从而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不正当状态,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这违背了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本意和初衷。为此,应出台相关措施,建立滥诉惩罚机制,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约束。
2018-07-25 · 百度认证:南京洁易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1店面投入
指的是店面的房租,水电和装修费用,这个可以根据位置和大小的不同有差异
2机器设备
干洗机现在品牌很多,但是原理功能都一样,主要看做工和售后,这个在选择的时候要看好
其他的方面几乎就没什么需要投入的了,所以一般开个干洗店准备十万元左右即可。当然前提是你不是准备开个大型的豪华旗舰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