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一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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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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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理论,按照市场的集中程度,可以把市场分为三大类,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矿业权一级市场属第二类。它的主要特征是,在国内市场范围内,只存在矿业权的单一供给者——国家。

由于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而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要使用它,必须首先找到它,找矿属于探矿权。所以严格地说,探矿权不是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而是使用探矿区块空间土地的权利。由于这个空间有没有矿产资源是个未知数,所以探矿具有很大的自然风险。正因为如此,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来说,让渡这样的权利虽然具有垄断性,但不能要价过高。我国矿业法规规定,取得初始矿业权有3种方式:

(1)对找矿难度比较大的矿种的空白区块,实行登记在先的原则,只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即可从事找矿。

(2)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和存在级差投资收益的勘查区块,政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让渡矿业权。所谓级差投资收益,是指这样的区块比空白区块开展工作所节省的勘查投入。

(3)根据双方的协议和某种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协议让渡矿业权。

上述3种方式的交易统称为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因为反映的都是一种矿业权让渡的经济关系。其中,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让,严格来说已经不是一级市场,因为在形成这种矿业权之前,已经在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出资者之间发生了让渡,再次出让属于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的公平。但是,现在各级政府把自己掌控的矿业权统统作为一级市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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