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办理级别,该如何区分?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按照参数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具体划分方法如下:(1)A级锅炉制造许可可以生产任何参数的锅炉;(2)B级锅炉制造许可的限制范围为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2.5MPa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C级许可产品限制范围为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0.8MPa的额定出口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4)D级许可产品限制范围为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各级别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A B 制造锅炉范围 不限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 0.8MPa 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 1t /h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 度小于 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 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 及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 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 属于 C 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 C 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 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 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 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 缸。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代表产品 (A1) (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 医用氧舱 (A4) (A5) A1 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 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 (B1) (B2) (B3)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 B2 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 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 (C1) (C2) (C3) (D1) (D2)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D 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注: 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MPa 且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 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 且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 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0.1MPa 且小于 1.6MPa 的压力容 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A 或 C 级许 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 1800mm 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 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 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