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与大陆人结婚,要离婚该如何进行?
8个回答
2019-12-23 · 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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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内登记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所需证件概览:
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二、在香港登记
在香港登记会比在国内登记结婚文件多及繁复。
结婚流程:
1、国内公民提供护照 / 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如没有,需要到公安局办理
2、港澳同胞上香港入境处 - 婚姻登记处网站预约递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3、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当日,提供双方下列个人资料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户口簿;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
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三、在香港登记时的注意事项
1、国内一方最好早几天来香港
2、两名见证人(十八岁以上)
3、双方及见证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游证件
4、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的费用
(a)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内
(b)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以 外 (非 公 众 假 期 的 星 期 六 下 午 或 星 期一方 日)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所需证件概览:
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二、在香港登记
在香港登记会比在国内登记结婚文件多及繁复。
结婚流程:
1、国内公民提供护照 / 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如没有,需要到公安局办理
2、港澳同胞上香港入境处 - 婚姻登记处网站预约递交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3、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当日,提供双方下列个人资料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户口簿;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
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三、在香港登记时的注意事项
1、国内一方最好早几天来香港
2、两名见证人(十八岁以上)
3、双方及见证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游证件
4、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的费用
(a)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内
(b)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以 外 (非 公 众 假 期 的 星 期 六 下 午 或 星 期一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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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哪里登记结婚的就在哪里去离婚在大陆就去大陆,楼主,想在那边也乱,婚姻选择是每个人自由,去民政局就可以办理。
追问
Hi请问你有冇见证过第二呢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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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离婚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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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的,在民政局办理就可以啦,有一方不同意的,在当事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提出诉讼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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