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2019-04-10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决;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新的判决,重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如果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负责再审的第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依法改判;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