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为什么改名叫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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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指的是马来亚半岛的统一体。所谓“马来西亚”,则指马来亚半岛的十一州加上砂拉越和沙巴,但不包括新加坡。马来亚半岛的十一州也叫西马来西亚或简称西马;而砂拉越和沙巴则合称东马来西亚或东马。
马来亚半岛包括柔佛、森美兰、马六甲、雪兰莪、吡叻、槟榔屿、吉打。玻璃市、吉兰丹、丁加奴和彭亨等十一州及吉隆坡联邦直辖区。
总面积为131,587平方公里,到一九八O年底,森林地占全境的近60%(760万公顷);耕地占27%左右(360万公顷)。
一九四二年日本占领马来亚。马来亚共产党领导人民英勇抗敌。日本投降后,英国在马来亚恢复殖民统治,并于一九四八年二月成立“马来亚联合邦”,把新加坡划分出来成为单独的“直辖殖民地”。
一九四八年六月,英国颁布“紧急法令”,宣布马共和其他进步组织“非法”,对马来亚人民实行武装镇压。马来亚共产党领导各民族人民进行了九年多的抗英民族解放战争,终于迫使英国承认马来亚联合邦在一九五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独立。但通过《马英防务和互相协定》,英军仍然驻在马来亚。一九五九年新加坡实现内部自治。
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英国把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砂拉越和沙巴合并起来,组成“马来西亚联邦”。汶莱因为在石油税收和苏丹地位等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拒绝参加马来西亚。新加坡由于同马来亚联合邦在政治上、经济上矛盾尖锐化,一九六五年八月九日又被从马来西亚分割出来,成立“新加坡共和国”。
一九五七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时颁布马来亚宪法,马来西亚成立后,基本上沿用这个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经过多次修订。
宪法赋予联邦及各州立法权限。法庭的司法权必须在宪法范围内行使。作为立法、司法及行政的主脑的最高元首的权利,须在宪法的范畴内行使。
马来西亚的政制属于君主立宪。由原来的马来亚半岛上九个马来州(槟榔屿和马六甲除外)的世袭统治者(苏丹)中,每五年选出一任最高元首。最高元首的总理代表联邦政府,而九个州的世袭统治者和非马来州的州元首以及各州的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参加统治者会议。这会议对国家宪法和全国性的伊斯兰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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