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协议违约金赔偿
入职时,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为期三年,如果未满三年,将赔付一定的违约金。今天我又仔细看了下培训协议。第五条写到:“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甲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但是下方...
入职时,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为期三年,如果未满三年,将赔付一定的违约金。今天我又仔细看了下培训协议。
第五条写到:“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甲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但是下方的签字盖章处,只有甲方的盖章和乙方的签字,没有甲方的签字。
---请问,这份培训协议算生效吗?我可以依据这个申请不赔偿违约金吗? 展开
第五条写到:“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甲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但是下方的签字盖章处,只有甲方的盖章和乙方的签字,没有甲方的签字。
---请问,这份培训协议算生效吗?我可以依据这个申请不赔偿违约金吗?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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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进行了培训。如公司入职时给你培训了,可以约定服务期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未进行培训,该约定无效;
2、一般而言,合同条款有约定,应当依照合同条款释明。但从公平、诚信的原则而言,不能以甲方未签名否定合同未生效。从另一方面而言,双方达成合意,并对合同进行了履行,对方明知道在规定或合理期限不提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3、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支出的培训为限,且应扣除服务的年限。
2、一般而言,合同条款有约定,应当依照合同条款释明。但从公平、诚信的原则而言,不能以甲方未签名否定合同未生效。从另一方面而言,双方达成合意,并对合同进行了履行,对方明知道在规定或合理期限不提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3、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支出的培训为限,且应扣除服务的年限。
追问
所谓的培训,只是进公司时,跟着老员工,由老员工指导学习,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具体的培训费用,培训支出明细,我都不清楚。只是培训协议上写明了培训费用。对于这个具体培训费用明细,我可以提出异议吗?
追答
跟着老员工学习,应该不认为培训。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应该认定为培训。至于具体的费用,并非协议写明的费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培训费用明细表。提异议完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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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如果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你的培训费,你可以不用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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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虽然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但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虽然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但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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