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抵扣吗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抵扣。
一、两个办法:
1、认证后属于非抵扣范围的进项直接不申报抵扣,申报比对时实际抵扣进项可小于等于认证金额。
2、申报时抵扣,然后再在申报表中做一笔进项转出。
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全部认证抵扣,然后在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避免“缺联发票”的麻烦:因为发票不认证,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有发票联信息(通过开票单位抄报税上传),没有抵扣联信息(购买方不认证,没有抵扣联信息上传),次年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缺联发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未认证抵扣原因。
扩展资料: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发票、付款购买发票或免税农业产品的销售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或增值税运输发票的部分地区,“营业税增值税所取代”实现)。
此外,根据通知[2012]15号截至12月1日,2011年,费用支付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收控制系统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以下简称两个费用)可以全额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因此,增值税控制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税发票和税控软件维护费也可以抵扣。
2、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需要抵扣认证的其他发票,必须自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取得完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完税凭证之日起90日内,于第一次申报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征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收集信发出后1月1日,2010年,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列表中扣除海关完税凭证申请审计比较,和“比较演绎”的做法应当实现的。纳税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不抵扣的话那就意味着多交税,老板那边要是没什么意见那就可以。
开出的专票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只有购货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
只不过实务之中,对于金额不大的增值税专票,如果不抵扣的话,就干脆不认证,全额入账而已。
也就是说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必须一起计入到成本或费用里。
这样也就是相对应的增加了你们公司的相关成本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