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考试题,求答案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展开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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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以上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会支持韩某。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以上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会支持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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