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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不予支付属于违法行为,其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建议您了解一下公司的具体制度,您的行为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收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申请仲裁做好准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建议您了解一下公司的具体制度,您的行为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收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申请仲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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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电话投诉给劳动监察大队,他们会帮你要回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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