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6年,离婚时孩子跟我,现在孩子的父亲去世了,但孩子有一个姑姑,请问我孩子要赡养奶奶吗?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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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的孩子没有义岩消务赡养奶奶,首先从法律上来讲,虽然孩子的父亲去世了,但孩子还有姑姑呀,比起孙子,当然是女儿和自己的血缘最近,就算要赡养,也得是姑姑赡养,除非姑姑比奶奶要早死,这样才能考虑你的孩子是否要赡养奶奶。
从情理上来讲,假如孩子的奶奶对孩子是非常疼爱的,那就算你与你的丈夫已经离婚了,就算看在奶奶疼爱的份儿上,如果你的孩子有能力,还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赡养奶奶的责任的,假如你的孩子没有这个能力,他只要有时间去看望奶森坦奶就可以了。
但假如说孩子的奶奶没有疼爱过你的孩子,之前也对你的孩子不好,那从情理上说,你的孩子就算此枣桐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必要去赡养奶奶。
从情理上来讲,假如孩子的奶奶对孩子是非常疼爱的,那就算你与你的丈夫已经离婚了,就算看在奶奶疼爱的份儿上,如果你的孩子有能力,还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赡养奶奶的责任的,假如你的孩子没有这个能力,他只要有时间去看望奶森坦奶就可以了。
但假如说孩子的奶奶没有疼爱过你的孩子,之前也对你的孩子不好,那从情理上说,你的孩子就算此枣桐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必要去赡养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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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您可以自行对照下面的条件,主要有: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物扰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罩渣旦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梁毕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物扰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罩渣旦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梁毕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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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是将来有能力 肯定要尽一份力的,毕竟这是孩子的亲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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