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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生下脚料出售时,虽然计提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下脚料不作为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其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生产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在所得税按三级管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这样处理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计税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这是非常错误的。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废料收入是应税收入,故意不申报纳税是一种偷税行为。 因此,下脚料业务,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办理下脚料回收或期末办理退库时: 借:材料—下脚料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如果下脚料是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应冲减委托加工物资: 借:材料—下脚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1.出售时: 借: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下脚料 当然,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非常少,可收回金额不大。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企业也可简化处理,不办理退库冲减成本,只是在出售时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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