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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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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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包括:一、内部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二、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政党的监督,包括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政协)。
3、司法监督,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社会公民的监督,比如媒体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二、外部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2、政党的监督,包括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政协)。
3、司法监督,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社会公民的监督,比如媒体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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