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当然我强调的是你不利的一面,你可以去维权,但必须要克服我以上的分析不利情形,否则是很难的。
合同看没看暂且不说~~现在汽车租赁公司要我还尾款和处理违章要求佩服金额大概10万余元左右!!这不算经济损失吗?那我需要怎么样维权呢?希望资深律师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目前你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责任估计是免除不了,如果你是作为担保人签的名,你在承担责任之后还可向你的这个同事追偿,但如果合同上都没他的名字,你连追偿都很难了。要解决问题还是得你这个同事出面,怎么让他出面,只能你自己想办法了,或是你委托个律师,看看能不能通过努力在公安机关立个案,迫使他出面来解决问题。
说句不客气的话,你还是没有认真总结教训,“合同看没看暂且不说”,这个是最关键的,签了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签名之前怎么能不看,自己看不明白的东西能随便签名?至于你为何要签名,对方又承诺什么东西,都不是最重要的,而且都是口头的,事后对方不承认你什么办法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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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标准及条件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应立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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