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
【案例二】张某为女友李某庆生,向刘某定作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张某应刘某之要求,特别注明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0...
【案例二】张某为女友李某庆生,向刘某定作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张某应刘某之要求,特别注明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玉器制作完成后,刘某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刘某重作。张某得知该情况以后,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则辩称,由于赵某的行为导致玉器损坏,应由赵某承担责任。
【问题】
1、张某和刘某是何种合同关系?(2分)
2、刘某和赵某是何种合同关系?(3分)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重做?原因何在?(10分)
4、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10分)
【案例三】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因有一头母牛闲置不用,遂于2014年3月10号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1000元。5月份,牛生病不能正常工作,花费医药费300元。病愈后,李某将牛转租给王某一个月,期间诞下小牛一头。2014年10月20号,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3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10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110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85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85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
1、杨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 (5分)
2、牛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何在?(10分)
3、小牛归何人所有?法律依据何在?(10分)
4、“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是原租赁合同的何种附款?(5分)
5、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违反合同法哪一基本原则?(5分)
6、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属于何种法律行为?(5分)
7、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分)
8、杨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耕牛?理由何在?(10分)
9、本案中,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5分) 展开
【问题】
1、张某和刘某是何种合同关系?(2分)
2、刘某和赵某是何种合同关系?(3分)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重做?原因何在?(10分)
4、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10分)
【案例三】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因有一头母牛闲置不用,遂于2014年3月10号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1000元。5月份,牛生病不能正常工作,花费医药费300元。病愈后,李某将牛转租给王某一个月,期间诞下小牛一头。2014年10月20号,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3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10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110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85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85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
1、杨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 (5分)
2、牛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何在?(10分)
3、小牛归何人所有?法律依据何在?(10分)
4、“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8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500元。”是原租赁合同的何种附款?(5分)
5、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违反合同法哪一基本原则?(5分)
6、李某找到耕牛后将其出卖属于何种法律行为?(5分)
7、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分)
8、杨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耕牛?理由何在?(10分)
9、本案中,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5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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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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