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它所承担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已发展为全国性的政权,承担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
3、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我国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共同纲领》确定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国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大众对于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的专政。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根据毛泽东划分的“三类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也有别于“工人阶级专政”,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即“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
其中,工人阶级是最坚强的核心,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行使领导权。其次是农民,他们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盟友。然后是小资产阶级,他们充其量是追随者。最后是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有可能离弃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敌对阵营。这4个阶级行使“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采用“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为了适应从战后转折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环境。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9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修订中,将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
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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