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2020-08-25 · 百度认证:工保科技(浙江)官方账号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住建委按月对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和现场考勤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已分4批对未落实该条例的90个项目予以通报。
为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市建委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针对随机抽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分级处理要求,一方面从信用评价角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另一方面从工程承接角度掣肘施工单位。
1、不良行为计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此次《通知》制定的信用扣分标准,主要涉及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三方面的不良行为。
从实名制管理看,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在登记后的30内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从工资支付管理看,施工单位需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或因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约谈或被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行为,都将被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看,在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这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被录入的扣分不可抵扣。
事实上,市建委刚刚于8月初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但在《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中,这三项仅分散于实名制评价的加分项中,而未体现在减分项中。可以期待随着《通知》的下发,这些不良行为未来将成为信用评价的固定项目,辅助市建委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监管。
2、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
依据《通知》,在施工单位因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告知)后仍未整改的、在清欠工作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类情况下,施工单位还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
这是《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基础上进行的规定,通过对逾期未整改不良行为、在清欠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限制市场准入,将有助于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一方面推动“今天的施工现场,决定明天的建筑市场”观念深入施工企业心中,另一方面推动施工现场与市场准入清出相挂钩。
事实上,此前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参评企业的信用分作为评审因素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所占权重在4%与6%之间。《通知》则大大强化了施工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清偿责任。
3、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为基础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示、工资支付保障金联席会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共八项制度构成了工资保障管理的制度体系。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通过强化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能够形成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三项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不难发现,此次南京市建委出台《通知》,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到位,另一方面也是对于今年上线的“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通过将项目实名制登记和管理、项目农民工资专户和工资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项目人脸实时考勤管理全面汇集至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通知》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筑牢技术防线。
此前,为保证“工资支付有《条例》,民工维权有保障”,南京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围绕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举办了“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制作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口袋书》等普法材料;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向建设单位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告知书”,还常态化开展了排查、抽查和通报工作。此次南京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力度,更将有力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深落细落实。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承担最高10万元的罚款,同时将面临项目被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于2017-10-1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