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又七分之五是不是等于七分之33?
2022-04-12 · 专注互联网教育 云南省部级重点院校
新华电脑学校
云南新华电脑学校是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省(部)级重点计算机专业学校,采用三元化管理模式,教学设备先进,师资雄厚学生毕业即就业,学院引进了电商企业入驻,创建心为电商创业园区,实现在校即创业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是的,4*7+5=33,结果为33/7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要发现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表现怎样隐藏在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中,首先必须完全撇开这个价值关系的量的方面来考察这个关系。人们通常的做法正好相反,他们在价值关系中只看到两种商品的一定量彼此相等的比例。他们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因而是可通约的。(少数经济学家,例如赛?贝利,曾分析价值形式,但没有得到任何结果,这首先是因为他们把价值形式同价值混为一谈,其次,是因为在讲求实用的资产者的粗鄙的影响下,他们一开始就只注意量的规定性。“对量的支配……构成价值。”(《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11页)作者赛?贝利。)
然而,只把构成麻布价值的劳动的特殊性质表现出来,是不够的。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要使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然而,只把构成麻布价值的劳动的特殊性质表现出来,是不够的。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要使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