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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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