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分析:1.病房内所有基数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内基数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3.每月检查、清点药品一次,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时,立即停上使用并报药房处理。做好登记。
4.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定量、定位放置,有定位图示,标签清楚,每日检查,保证随时急用。
5.特殊及贵重药品应注明床号、姓名,单独存放并加锁。
6.需要冷藏的药品(如:冰干血浆、白蛋白、胰岛素等)要放在冰箱内,以免影响药效。
7.高危药品的存放有规范,在病区不得混合存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标志,并使用剂量的限制。
8.患者专用的药物,停药后及时退药。
9对夜间、节假日的临时紧急用药应能及时从药剂部门获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