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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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①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户所在地当年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2.②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比所在地区年低保标准低的成员。3.③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④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由自己懒惰造成贫困的以及逃避法律造成贫困的不属于低保保障的范围。建档立卡户指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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