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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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法律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具体要求有: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三、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五、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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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水利、土地、林业、电力、气象等各方面因素,围绕提升农田生产能力、灌排能力、田间道路通行运输能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机械化水平、科技应用水平、建后管护能力等要求,结合国土空间、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加快构建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制订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
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统筹抓好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和地力提升,确保工程质量与耕地质量。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制订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
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统筹抓好农田配套设施建设和地力提升,确保工程质量与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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