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锅炉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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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有燃气锅炉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GB/13271-2014中50mg/m3和200mg/m3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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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吉林省内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在用锅炉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的城市建成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在用锅炉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3、关于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烟囱高度按照GB13271-2014中4.5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规定执行。
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的城市建成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在用锅炉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3、关于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烟囱高度按照GB13271-2014中4.5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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