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的场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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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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