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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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低息成本。公司赋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转债利息越低;2.发行价格高(通常溢价发行);3.减少股本扩张对公司权益的稀释程度(相对于增发新股而言);4.不需进行信用评级;5.可在条件有利时强制转换;6.为商业银行和不能购买股票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分享股票增值的机会(通过转债获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转换成股票);7.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于公司债券之后。先于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普通股;.期限灵活性较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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