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1.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2.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3.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5000 元(含)的部分按 80%支付、5000 元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4.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 5%。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 (三)报销管理
1.参保患者转诊治疗结束后,应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审核时,要携带《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医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及就诊定点医院的等级证明。
2.医院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药品收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和类别进行审核录入;诊疗项目要根据太原市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高于太原市收费标准的按太原市标准执行、低于太原市收费标准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体内置放材料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录入;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金额录入;属于目录外的一次性用品、材料可合计总额后按一笔费用作为丙类项目录入。
3.医院将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上传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另外医院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科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