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什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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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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