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法律分析:租汽车经营权事实属于政府所应该有。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如需在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应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得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车公司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