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体检标准
法律分析:1.身高、体重。身高:男性162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标准体重=(身高-110)kg。2.视力。陆勤岗位,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3.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4.颈强直,明显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5.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6.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的文身,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