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所需要的材料: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居住的人员。4、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或丢失补领业务时,由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证件领取:1、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办证本人核对机读、视读、指纹信息签字确认领取证件;2、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3、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