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消防连廊一般在几层
一般是在楼层高度超过30m且无第2条疏散通道而设置的。
基本上是在13层或者14层开始起的。
扩展资料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参考资料:连廊-百度百科
一般来说,消防连廊会设置在13层或者14层。
消防连廊的主要作用,就是楼梯或者其他的逃生通道在不能够及时疏散的情况下,人员可以通过消防连廊得到有效疏散。
当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居民又一时无法通过楼梯下楼时,住户可以通过消防连廊,从已经过火的这一侧单元,逃到楼体另一侧的另一个单元,相当于为业主们建立起一个在楼体外围的逃生通道。如果消防连廊被封闭,居民又无法通过楼梯下楼逃生,就有被困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如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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