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氏敬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二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枯中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没核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