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共场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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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共场所规定:
一、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1. 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餐馆、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公园、景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入口处,必须张贴健康码图识和疫情防控宣传标识,配备体温测量设备,所有人员健康码和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所有人员乘坐电梯、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规范戴口罩。
2. 所有公共场所须配备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员工应加强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
3. 商场、超市、餐馆等公共场所在消费者排队消费区域,应设置“一米线”,引导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强个人防护
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在人群聚集处应坚持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养成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倡导使用公筷、饮食分餐等生活方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加强个人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一定要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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