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立法方式不同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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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但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正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与国内法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但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正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与国内法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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