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哪里可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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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家没有固定的医用氧气充气点,需要充气可以尝试联系当地医院。二、氧气袋的使用方法:首先将氧气袋充满氧气,使充气压力在25Kpa。将橡胶导管与吸氧管有插头的一端连接,另一端插入鼻孔。吸氧量大小可用塑料止气阀调节。袋内压力过低时可在袋体外压些重物,可使袋内压强增大。三、氧气袋使用的注意事项: 1、充氧压力不得超过25Kpa,以防氧气袋体破裂。 2、应避免与酸、碱、油类直接接触及过度用力挤压。 3、充入氧气后储存或停用期间,不要在强烈太阳光下照射。 4、不能使用尖锐物品接触氧气袋,以免划伤氧气袋。四、氧气袋的储存方法:充完氧气需停用时,请关紧开关或将管路扎紧,放在阴凉处, 应避免放在阳光下或温度过高处,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放于干燥通风处 ,注意防潮。
。一、我院在2005年10月前,全院每天的“医疗用氧”(以下简称“医用氧”)随采用了中心供氧站的方式但依旧全部是“瓶装气体医用氧”,每天平均65瓶以上,一个月支付经常超过5.6万元以上。在“保证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开支”的前提下,从2004年5月份开始着手“采购医用液态氧,降低医用氧成本”的立项工作。
二、中心供氧站瓶装氧换液态氧的方案论证
1.液氧来源丰富。液态氧原料丰富和充足,河南省、郑州市等地均有生产、销售厂家和运输企业。
2.贮存使用安全可靠。河南省内、郑州市等多家企业已经使用。工艺流程简单:液态氧贮罐——汽化器——供氧管道系统。虽然贮罐是低温压力容器,但是全国已有很多厂家生产和对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比较完备,完全可以安全使用。
3.场地可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中无特殊规定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YY/T 0187—94)4.1.2.2 关于“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 m”的规定,我们现有场地的空间完全适合。
按照规范,抓紧落实
1.设备招标。根据财务制度和国家《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及建设阳光工程的具体要求,于2004年5月9日进行了两套“液体氧气罐”(V=5.0 m3,P=0.8MPa,一用一备)制造和安装的施工图招标。价格从33.8万元、34.7万元、36.8万元和工期、售后服务等条件中综合考虑后选择了“33.4万元”(33.8万元的优惠价)中标。于2004年11月22日进行了竣工后的总体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2.采购液体氧气。正准备购买液体氧气装罐时,突然涉及到“液体氧气”是否是“医用氧”的原则问题。就在此间,这个讨论十分激烈,稍有不甚,就会有“工业用氧流入大医院”的帽子被扣上的危险。经过几个月的耐心期待,终于在2005年10月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注[2005]484号)中明确了“医用液态氧与医用气态氧一样,也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方可生产销售”之规定,才使《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豫食药监注[2005]298号)有了肯定的指示。
3.招标采购。既然“医用液态氧”是药品,就必须按照“药品”的规定进行招标,除了首先考虑到价格因素外,还必须注意到该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是否取得了国家《药品GMP证书》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关于生产、经营、运输等规定的条件。只有综合考虑,才能使临床使用放心,患者用着安心。经过招投标后,货比三家,全面权衡,就近选择了本市一家完全符合条件的“医用液态氧”生产企业。
。一、我院在2005年10月前,全院每天的“医疗用氧”(以下简称“医用氧”)随采用了中心供氧站的方式但依旧全部是“瓶装气体医用氧”,每天平均65瓶以上,一个月支付经常超过5.6万元以上。在“保证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开支”的前提下,从2004年5月份开始着手“采购医用液态氧,降低医用氧成本”的立项工作。
二、中心供氧站瓶装氧换液态氧的方案论证
1.液氧来源丰富。液态氧原料丰富和充足,河南省、郑州市等地均有生产、销售厂家和运输企业。
2.贮存使用安全可靠。河南省内、郑州市等多家企业已经使用。工艺流程简单:液态氧贮罐——汽化器——供氧管道系统。虽然贮罐是低温压力容器,但是全国已有很多厂家生产和对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比较完备,完全可以安全使用。
3.场地可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中无特殊规定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YY/T 0187—94)4.1.2.2 关于“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 m”的规定,我们现有场地的空间完全适合。
按照规范,抓紧落实
1.设备招标。根据财务制度和国家《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及建设阳光工程的具体要求,于2004年5月9日进行了两套“液体氧气罐”(V=5.0 m3,P=0.8MPa,一用一备)制造和安装的施工图招标。价格从33.8万元、34.7万元、36.8万元和工期、售后服务等条件中综合考虑后选择了“33.4万元”(33.8万元的优惠价)中标。于2004年11月22日进行了竣工后的总体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2.采购液体氧气。正准备购买液体氧气装罐时,突然涉及到“液体氧气”是否是“医用氧”的原则问题。就在此间,这个讨论十分激烈,稍有不甚,就会有“工业用氧流入大医院”的帽子被扣上的危险。经过几个月的耐心期待,终于在2005年10月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注[2005]484号)中明确了“医用液态氧与医用气态氧一样,也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方可生产销售”之规定,才使《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豫食药监注[2005]298号)有了肯定的指示。
3.招标采购。既然“医用液态氧”是药品,就必须按照“药品”的规定进行招标,除了首先考虑到价格因素外,还必须注意到该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是否取得了国家《药品GMP证书》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关于生产、经营、运输等规定的条件。只有综合考虑,才能使临床使用放心,患者用着安心。经过招投标后,货比三家,全面权衡,就近选择了本市一家完全符合条件的“医用液态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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