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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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买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认定为假药的情况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三、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四、假药的认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五、怎样界定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六、关于劣药的定义为_: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窗口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买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认定为假药的情况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三、非法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四、假药的认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五、怎样界定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六、关于劣药的定义为_: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窗口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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