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日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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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还款
(一)正常还款
正常还款是指借款学生按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二)还款规则
※利息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由自己负担利息。自毕业当年起,每年的12月20为正常还息日。毕业当年12月20日和次年12月20日为宽限期,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本金偿还
从毕业第三年开始的每年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还要按还款合同条款的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本金,贷款到期当年的9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还要偿还最后一次本金,自此合同结清。
特别注意
借款学生如发生专升本、考研等需要延长贴息终止日期及延后宽限期的,应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立即与县资助中心联系,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如未及时进行变更的,产生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日为毕业后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
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扣款日是12月20日。11月1日后可以在国开行查询今年要还的本息。12月20日前,你要把还款资金打到贷款账户。
一般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政府补助,财政和高校共同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运作,帮助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的银行贷款。
学生无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时还款,毕业后分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欠款对策:
贷款学生未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还款的,其违约行为将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连续逾期三个月的,记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房贷不予审批。
改善违约的对策:
1.加强媒体宣传,调动政府、银行、学校和个人的积极性。
加强媒体宣传,可以帮助学生和家长了解助学贷款,合理利用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让助学贷款工作做得好的各级政府、学校、银行得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可以对这项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谴责。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建立国家、地方、高校、社会、银行共同分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机制,如建立由财政、高校缴费或社会捐赠组成的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用于补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缓解国家助学贷款高风险。
3.建立宽松灵活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延长贷款期限,缓解还款强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重新设计我们的还款制度。2004年7月,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还款起始时间调整为毕业后1至2年,还款期限由4年延长至6年。助学贷款制度的调整无疑是正确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但调整力度不够,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仍然很大。
4.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道德水平。
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提高学生诚信素质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通过规定或政策手段,弘扬和培育大学生诚信素质。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四条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一)正常还款
正常还款是指借款学生按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二)还款规则
※利息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由自己负担利息。自毕业当年起,每年的12月20为正常还息日。毕业当年12月20日和次年12月20日为宽限期,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本金偿还
从毕业第三年开始的每年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还要按还款合同条款的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本金,贷款到期当年的9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还要偿还最后一次本金,自此合同结清。
特别注意
借款学生如发生专升本、考研等需要延长贴息终止日期及延后宽限期的,应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立即与县资助中心联系,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如未及时进行变更的,产生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日为毕业后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
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扣款日是12月20日。11月1日后可以在国开行查询今年要还的本息。12月20日前,你要把还款资金打到贷款账户。
一般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政府补助,财政和高校共同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运作,帮助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的银行贷款。
学生无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时还款,毕业后分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欠款对策:
贷款学生未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还款的,其违约行为将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连续逾期三个月的,记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房贷不予审批。
改善违约的对策:
1.加强媒体宣传,调动政府、银行、学校和个人的积极性。
加强媒体宣传,可以帮助学生和家长了解助学贷款,合理利用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让助学贷款工作做得好的各级政府、学校、银行得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可以对这项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谴责。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建立国家、地方、高校、社会、银行共同分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机制,如建立由财政、高校缴费或社会捐赠组成的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用于补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缓解国家助学贷款高风险。
3.建立宽松灵活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延长贷款期限,缓解还款强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重新设计我们的还款制度。2004年7月,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还款起始时间调整为毕业后1至2年,还款期限由4年延长至6年。助学贷款制度的调整无疑是正确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但调整力度不够,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仍然很大。
4.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道德水平。
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提高学生诚信素质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通过规定或政策手段,弘扬和培育大学生诚信素质。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四条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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