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都包括什么?
目前来看,中国的PPP主要有6个干系人(Six Partners,以下简称6P):政府方(P1),投资人(P2),金融机构(P3),承包单位(P4),第三方机构或专家(P5),公众或百姓(P6)。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
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大量的中国能源和基础设施公司探索并开展“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
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项目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
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Private”投资人,与第一个“P”(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资产。
根据政府文件,《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号》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有关社会资本方的说明,原文为:
二、 社会资本方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 项目。
社会资本是 PPP 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 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 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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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第二个P在英文原文中是private,翻译成中文是私企或民企(含外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然而中国作为第二个P的投资人不仅仅局限于私企,反而更多是央企或地方国企参与。为了反映这些现实,2014年以来我国政策文件都把PPP翻译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虽然“社会资本”一词原来是相对于传统的生产因素(如物质资本、劳动、人力资本、技术水平等),用于解释信任、规范和社会网络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的一个经济变量 ,但为了更好地解释第二个P,我国政策文件对“社会资本”一词赋予了更多的内涵。
2014年以来,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人类型主要包括工程公司、运营企业、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中有些还是上市公司;从所有制性质来看,占全国企业数量仅2%的国企(含央企和地方国企)参与了60%的PPP项目,因此存在民企、外企难进入的现象。
现阶段参与PPP项目大部分是国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PPP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原本属于政府传统模式投资(含融资平台投资)或国企垄断的行业,现在大部分已开放探索PPP模式,因此,相对资本规模相对更大、建设和运营经验积累相对时间更长、资源关系更强、信用更佳的国企来说,非国企进入门槛较高,而国企参与PPP项目相对更有优势;二是地方政府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时,也本能地认为与国企合作风险和责任更小,目标也更容易达成一致,使得非国企进入障碍更大。
然而,国企能否在PPP项目中一直坚挺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是否会在中途退出等问题值得现在开始深思和提前准备。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如果国企仍然是PPP项目的主要投资人,仍然由国企和地方政府合作,那么国企改革的成败就决定了PPP推广的成败,也就是说,需要跟踪国企参与的PPP项目是否相对传统政府投资模式提高了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了成本。当然,只有民企参与的PPP项目效率也不一定会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已有类似统计结论。因此,初步判断,未来可持续的中国PPP项目应该是实现部分国企退出、非国企进入,并形成国企带动非国企、国企与非国企合作的现象,发挥资本运作、建设运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综合优势。
与此同时,各个行业也呈现出竞争差异,例如,在市政工程、环境保护等应用PPP历史相对较长的领域,投资人竞争激烈,且主要以资本竞争为主,尚未形成技术优势和壁垒,甚至出现低价抢占市场的恶意竞争现象;而在轨道交通、片区开发等相对复杂的领域,投资人竞争正日趋激烈,但由于总投资规模相对较大、运营经验要求高,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而且主要以过去在这些领域参与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建筑央企或地方国企,联合在某地运营维护该类设施许多年的地方国企或融资平台,组成的投资人联合体为主要竞争主体;在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兴领域,投资人正跃跃欲试,希望通过抢占先机来获得某一新领域的强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