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律需要明确的明文规定,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没有明文规定,是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加以定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所犯的罪行,与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需要保持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行为人不论身份,只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要承受相应的处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维护着刑法的法律效力,三者缺一不可,三个基本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刑法具有空间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有一定的管辖原则的。属地原则,是以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超出了本国的边境,是不适用于本国刑法的。属人原则,如果行为人是本国人,发生的犯罪活动,无论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是适用本国刑法的,反之行为人不属于本国人,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是不适用本国刑法的。刑法也具有时间效力,刑法存在生效时间,也存在失效时间。生效时间,一般是自公布之日起,或着是在公布以后的某个时间生效。失效时间,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公布,或着是自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