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干嘛的
民政局是干嘛的民政局是干嘛的
1.婚姻管理 民政局的婚姻管理职能应该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职责。每一对恋人想要转变两人的身份关系,需要男女双方前往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在民政局领证的夫妻关系才收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然离婚登记也需要在民政局办理。
2.救灾救济 如果在民政局的管辖范围之内发生了自然灾害,那么民政局就需要开展救灾救济的活动。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将自然灾害上报领导,申请各项福利救济,发放给守在群众以及建设受灾地区。除此之外,民政局也会经常组织公益活动,倡导...
3.双拥安置 民政局也负责烈士家属的资金发放。对社会做出贡献的烈士发生意外,民政局会安排相关人员安抚烈士的家属,发放体恤金,从而让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得到最基本的关怀,也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
4.管理单位 如果有人在民政局的管辖范围内开设公司、店铺等,就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并且接受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省评残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复退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省评残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复退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省评残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复退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局是政府组成部门。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