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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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6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综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地管理中统一管理与被统一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和业务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行文方式
党政机关的行文方式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3种方式。
1、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给所属的下级机关行文,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给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根据行文的目的、任务和传达贯彻的要求,下行文又分为一级下行文、逐级下行文、多级下行文和直贯到底下行文。
2、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有隶属关系的直接的上级机关行文和下级机关的部门向上级机关相关的部门行文。给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或不相关的上级机关的部门行文,不叫上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上行文的目的、任务、要求,上行文又分为一级上行文、逐级上行文、多级上行文和越级上行文。
3、平行文。是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有些机关虽然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下级机关,但与行文的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与这样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行文,也是平行文。
(三)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2、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3)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4)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5)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7)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3、必须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在非请示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4)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当直接送个人。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5)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6)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公文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6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综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地管理中统一管理与被统一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和业务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行文方式
党政机关的行文方式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3种方式。
1、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给所属的下级机关行文,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给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根据行文的目的、任务和传达贯彻的要求,下行文又分为一级下行文、逐级下行文、多级下行文和直贯到底下行文。
2、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有隶属关系的直接的上级机关行文和下级机关的部门向上级机关相关的部门行文。给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或不相关的上级机关的部门行文,不叫上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上行文的目的、任务、要求,上行文又分为一级上行文、逐级上行文、多级上行文和越级上行文。
3、平行文。是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有些机关虽然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下级机关,但与行文的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与这样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行文,也是平行文。
(三)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2、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3)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4)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5)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7)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3、必须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在非请示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4)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当直接送个人。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5)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6)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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