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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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具体如下:
1、居住建筑;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住宅发生了大变化。城市用地日益紧张,促成了并联式、连排式、公寓式住宅和高层住宅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住房设计中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建筑物理等学科的成果,使居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又进入了一个技术科学化、设备现代化的新阶段。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属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合称建筑。现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商住楼有公共建筑的特性,又有居住建筑的功能,可理解为介于两者之间,可定义为“间居”建筑。“间”可表明时间上、空间上商业与居住功能不停的转换,“居”无论商业、还是住宅,居为最基本的特性,也是建筑最原始的功能。
3、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城市建设规划四大原则如下: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21世纪中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短期建设是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
综上所述,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居住建筑;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住宅发生了大变化。城市用地日益紧张,促成了并联式、连排式、公寓式住宅和高层住宅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住房设计中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建筑物理等学科的成果,使居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又进入了一个技术科学化、设备现代化的新阶段。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属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合称建筑。现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商住楼有公共建筑的特性,又有居住建筑的功能,可理解为介于两者之间,可定义为“间居”建筑。“间”可表明时间上、空间上商业与居住功能不停的转换,“居”无论商业、还是住宅,居为最基本的特性,也是建筑最原始的功能。
3、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城市建设规划四大原则如下:
1、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3、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21世纪中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短期建设是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4、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
综上所述,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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