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