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建议和意见
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1、提高协调层次,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要承担综合监管和协调的重要职责,但只是一个副部级机构,而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商务等具体监管部门则是正部级机构。在中国,副部级机构实际上很难协调众多的正部级机构。为此,必须提升综合监管部门的级次。
为此,有必要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从级次来看,该委员会负责人最好设定在总理级或政治局常委级,这是该委员会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商务、交通、铁道、海关、科技等多个部门的基础。
2、给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资源
应该扩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食品监管部门的编制,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爱尔兰的经验可资借鉴。应当给综合监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超凡的领导者。在增加编制的同时,应当相应增加资金的投入,提升该部门的机构能力。与此同时,要增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约束力。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形成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食品产业链的生产者、加工企业和流通业者通过自己的声誉来积极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的核心。目前,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从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向重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转移的总体发展趋势。
4、建立激励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可以考虑对安全食品供给者在税收、金融、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对安全食品供给者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度减免。
在金融支持方面,可以考虑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给予安全食品生产者和出口者提供政策性贷款;也可以考虑采取贴息的方式,鼓励商业性银行为其提供贷款。在安全食品出口时,政府可以考虑提供更为周到的运输、检测、通关等服务。
扩展资料
1、减少部门重叠监管
有必要通过加强协调提高一致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化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各部门在颁布法规以前,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颁布部门法规。
从实际情况来看,重复检测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且造成资源浪费,生产经营者怨声载道。为此,有必要采取果断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2、强化地方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和协调
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地方政府负责的管理方式。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出路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这对整合地方资源、提高地方监管能力、构建安全信息网络、提高行动速度非常有利。
一、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公共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着多个部门在管,而实际上一些部门监而未管、执法争利、互相制肘,以及规定偏软、力度偏弱、职能分散、市场混乱等问题,经常出现“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现象。建议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科技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该委员主席,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在部门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二、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食品安全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二恶英及其类似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在一些重要污染物(农兽药、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监测数据。因此,要尽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我国实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同时,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研制和开发(或进口)食品安全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从标准和技术保障上为食品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要提高快速、准确检测和鉴定食品中危害因子的技术和能力,使检测技术和标准与世界接轨。
四、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要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要用“重典”。要加强对监督检验人员和分析人员有关食品安全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一旦被查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已危害(或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除给予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外,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的生产成本,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以保证其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要严格核定食品企业的生产产量,使其产量和设备、原材料等相匹配,以防止参假造假。
六、加强对食品小商贩的管理。
要重点关注对个体户和小作坊、小门店、流动摊贩等食品制作和销售管理模式的研究,采取切实措施,从生产、储藏、流通、经营等各个环节,为其提供扶持,从政策上形成鼓励其合法生产、合法经营的机制和环境。如首先从整顿流动食品摊贩开始,在各居民小区附近开辟“早点大卖场”,由政府提供场地和卫生检验人员,对流动摊贩进行集中管理,对食品安全进行原料采购、食品加工等各环节的现场监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2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食品安全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二恶英及其类似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在一些重要污染物(农兽药、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监测数据。因此,要尽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我国实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同时,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研制和开发(或进口)食品安全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从标准和技术保障上为食品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要提高快速、准确检测和鉴定食品中危害因子的技术和能力,使检测技术和标准与世界接轨。
3 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要做到技术要求和法律权威相结合,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要用“重典”。要加强对监督检验人员和分析人员有关食品安全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一旦被查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已危害(或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除给予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外,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的生产成本,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以保证其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要严格核定食品企业的生产产量,使其产量和设备、原材料等相匹配,以防止参假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