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为第17号,日期为2012年2月9日。在此次会议上,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决定,即对《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这个决定在经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的批准后,于2012年3月30日正式生效。根据公告,自公布之日起,这项新的法规开始实施,对于鞍山市的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产生了影响。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地区立法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他们的这一举措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保障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这项决定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鞍山市在燃气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旨在提升城市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的来说,公告揭示了鞍山市在2012年对燃气管理法规进行的重要修订,旨在强化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确保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安全。
扩展资料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11-2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