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的利息是多少?
法律允许的利息是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扩展资料:
高利贷事件
跑路运动
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地下钱庄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融机构就不下300家。
2011年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资金链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这在当地已是见怪不怪。一名市级政法系统的人士透露,这一波“跑路”的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牵涉到高利贷,本身也涉足借贷领域,已不是真正的制造业主了。
两大因素让这些企业主跻身借贷领域,以实业为幌子,做资金投机的生意。
首先是不断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让借贷者有利可图。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6月份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24.38%,虽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个百分点,依然处于历史高位。
其次是投资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贷潮。温州附近的投资者,几乎全民热衷于楼市投资。但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整个市场成交低迷,作为投资替代品的民间借贷意愿再度高涨。
根据温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储户问卷显示,民间借贷意愿继一季度创出新高后持续保持攀升势头,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最合算的投资方式。其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到了24.5%,较上季度提高4.75个百分点,较2010年提高11.25个百分点。
而选择房地产投资的占比则较上季大幅下降5.25个百分点。显然,民间借贷在逐步取代楼市投资的地位。调查显示,有40%以上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法律允许的年利息不允许超过百分之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基准利率为6%,4倍为24%,即超过24%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019-05-0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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