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的车又外借给其他人,车出了事故并且无证驾驶,车主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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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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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把车借给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主明知朋友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如果是在得到车主同意情况下发生的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如果未经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罚款2000元以下,并可处拘留15天;对于造成事故的,由无证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人没有能力进行事故善后赔偿的,由存在保管不善过错的车主或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和管理单位可以另行向无证驾驶人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车主明知朋友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如果是在得到车主同意情况下发生的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如果未经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罚款2000元以下,并可处拘留15天;对于造成事故的,由无证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人没有能力进行事故善后赔偿的,由存在保管不善过错的车主或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和管理单位可以另行向无证驾驶人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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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具体处理和相关法规如下:
一、车主的责任认定:
1、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2号)如下: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果车主明知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车辆实际交付后,车主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的责任认定:
1、中间人明知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间人不知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由于自己的出借行为,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的责任和赔偿处理:
1、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赔偿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具体赔偿的处理: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车祸受害人可以保险合同为由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需要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的部分,向车辆实际驾驶人和车主索赔。
3、有无证驾驶免责约定的,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将无证驾驶员、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二者赔偿保险公司代偿给受害者的赔偿款。
4、车主赔偿后,可就自己代偿给受害者的赔偿款、车辆受损修复款等,向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和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索赔。
5、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赔偿车主后,扣除自己该承担的部分(有过错,或失查之责),可就自己代偿给车主的赔偿款,向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索赔。
一、车主的责任认定:
1、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2号)如下: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果车主明知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车辆实际交付后,车主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的责任认定:
1、中间人明知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间人不知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没有驾驶证的,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由于自己的出借行为,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的责任和赔偿处理:
1、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赔偿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具体赔偿的处理: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车祸受害人可以保险合同为由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需要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的部分,向车辆实际驾驶人和车主索赔。
3、有无证驾驶免责约定的,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将无证驾驶员、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二者赔偿保险公司代偿给受害者的赔偿款。
4、车主赔偿后,可就自己代偿给受害者的赔偿款、车辆受损修复款等,向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和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索赔。
5、中间人(第一位借用人)赔偿车主后,扣除自己该承担的部分(有过错,或失查之责),可就自己代偿给车主的赔偿款,向车辆使用人(第二位借用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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