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杨坤案件的结果是什么?
被宣判无罪。
本案起因是杨坤属的翁父王兴友意欲强奸杨坤属,反抗中杨坤属把王兴友打死。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杨坤属是否有杀害或伤害王兴友的行为及主观故意;二是杨坤属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即便造成王兴友死亡的结果,也无需承担任何罪责。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的正当防卫,是没有过不过当之分的。
就本案而言,针对王兴友“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杨坤属毫无疑问享有防卫权,毫无疑问享有无限防卫权。因妇女遭受强奸而行使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例并不少。
在杨坤属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的问题上,本案应考虑的核心问题包括:一是强奸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适用无过当防卫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本案存在王兴友长期强淫杨坤属的事实,使得杨坤属对王兴友产生本能的恐惧,其防卫行为更多是一种本能,绝非主观上有意追求王兴友死亡的结果;三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只要杨坤属还面临着遭受强奸的现实危险,其就有权实施无限防卫权,对法律规定的“正在进行”,不能机械地解释为某时某刻,或非常短暂的时间内,而应界定为被害人仍面临着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合理期限内;四是案发现场漆黑,杨坤属属于本能反抗,不能强求杨坤属要选定特定的、非致命的部位进行正当防卫,那是强人所难;五是司法理念上,我们不能以“案件结果”来定罪,不能出现死亡结果了就认定杨坤属有杀人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六是从法益角度考虑,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在本案中,综合上述因素,应“降低”认定“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标准,应按最高定罪标准认定杨坤属是否犯故意杀人罪;七杨坤属应对其无限防卫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权利容易被滥用。就本案而言,对杨坤属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应依法宣告杨坤属。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泸县人民法院(2000)泸泸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杨坤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